平凉市鼓励外来投资优惠政策

 为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以更加优惠的政策和更加优良的服务鼓励支持国内外投资者来平凉投资兴业,特制定本政策。

  本政策适用于国内外公司、国有、民营企业、经营组织或个人来平凉投资兴办国家政策允许的各类企业及社会公用事业。

  一、投资产业领域

  第一条 鼓励外来投资者在平凉市区域内投资能源煤化工业、农副产品深加工业、装备制造业、新型建材业、商贸物流业、旅游业、服务业等基础产业和产业开发领域。

  第二条 鼓励外来投资者在平凉市各工业园区(集中区)创办高新技术产业、新型工业企业、综合加工企业及公共服务业。

  第三条 鼓励外来投资者对平凉市已有企业通过整体收购、参股、兼并等方式整合重组创办现代新型企业。

  二、优惠政策

  (一)配套服务优惠

  第四条 优化投资环境,推行诚信服务。依法依规保障和维护投资者及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企业的生产经营秩序。

  第五条 通过行政服务中心实行代办服务,也可按投资者的要求实行全程代理服务,在所需资料齐备的情况下,涉及市内有关部门办理的,在七个工作日内办妥有关手续,涉及上级有关部门办理的,在三个工作日内办妥有关转报手续。

  第六条 外来投资者办理工商注册,只收取注册登记费,不再收取其它费用。

  第七条 对各类鼓励类产业项目,属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收费标准的下限收取。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鼓励类工业项目,在建设期间,免收市、县(区)两级行政性收费;事业性收费(指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按规定标准减半收取。

  第八条 外来投资企业注册资金到位后,对其实行产前产后跟踪服务并检查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存在问题。

  第九条 外来投资企业所需水、电、原材料、通信配套设施建设均按当地企业收费标准计收费用,并给予优先安排。

  第十条 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或年实际纳税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外来投资者,其直系亲属可自愿申请平凉常住户口,公安部门准予落户,除收取工本费外,不再收取其它费用。

  第十一条 对户口不在平凉的外来投资者,其子女入学、入托、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等,享受与本地居民同等待遇。

  第十二条 对客商投诉事件,由市行政服务中心会同相关部门调查核实,一经查实,对责任部门(单位)负责人和责任人员从严查处。接到投诉的部门,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并答复。

  (二)税收优惠

  第十三条 属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经认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第十四条 外来投资者改组亏损企业,企业所欠税金,经税务机关批准,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并逐年度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超过五年。

  第十五条 外来投资者举办符合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规定的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以及从事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等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六条 从事种植业、养殖业、中药材种植、林产品采集和农产品初加工的企业,以及被国家、省上确定的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十七条 鼓励外来投资者投资开发旅游景点项目,实际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以下投资额币种均按人民币计算),并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市、县(区)财政将安排一定的资金给予扶持,从企业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前五年全额返还,后五年按50%返还。

  第十八条 外来投资者举办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其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的工业企业,以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其它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九条 外来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继续在平凉投资开办其它企业,经营期限不少于5年的,经企业申报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20%的税款。

  (三)土地优惠

  第二十条 投资创业所需土地,可通过划拨、出让、租赁等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通过出让获得的土地使用最高年限,住宅用地为70年;农业用地用于农业开发的,免收各种税、费;基础设施用地以及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事业用地可享受政府划拨供地政策;商业金融、旅游业用地为40年。其土地使用权在使用期限内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或入股,土地使用期满后可依法申请延长。通过政府补贴或以优惠价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营者不得拍卖、转让、出租或抵押。因其它原因停止使用土地或土地闲置两年以上的,政府依法无偿收回。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新办企业使用土地,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实行“统一规划、政府统征、确定基价、分档批租”,原则上按照有关规定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提供。投资在1亿元以上、对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就业有较强带动作用的项目用地,可特事特办。外来投资兴办工业企业,按地域、分行业对土地实行政府最高限价,不足部分由市、县(区)政府按比例补贴。

  第二十二条 投资企业依法出让取得的土地,使用期限内,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拥有使用权。区域外投资者兼并、收购国有、集体企业,在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可按工业用地最低价供地。政府在基础设施等方面可给予补贴投资。

  第二十三条 以租赁方式取得原国有企业土地使用权的,可根据投资额的多少,免交一定年限的土地租赁费;固定资产投资100万元以上免交一年,1000万元以上免交二年,3000万元以上免交三年。

  第二十四条 国有企业以土地作价入股方式与区域外投资者合资、合作,其入股所获收益可转为国有股,支持企业扩大 再生产。

  第二十五条 凡投资新建、扩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鼓励类工业项目,执行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标准。投资者可在平凉、华亭、静宁工业园区和各县工业集中区优先选址,出让金可在2―3年内分期缴纳。

  工业企业用地出让标准,崆峒区(十三类)为96元/平方米,泾川、崇信、华亭、灵台(十四类)为84元/平方米,静宁、庄浪(十五类)为60元/平方米。市、县(区)政府可根据项目投资规模及效益给予适当配套补贴,也可以根据项目的投入产出效益实行“一事一议”。投资兴建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减免市、县(区)事权范围内收取的建设费、配套费等各种规费。

  准许以租赁方式供地的,第一年免收土地租赁费,再后五年起按相邻地的同等价格优惠50%收取。

  三、奖励政策

  第二十六条 对引进外来投资者直接投资的中介机构和中介人(不含当地职务行为人)给予奖励。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奖金由平凉当地受益的企业从合资、合作企业分得的利润中支付。独资企业,其奖金由受益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奖励,奖励资金由落户企业所在县(区)政府财政拨付。奖励额度如下:

  1、引进国内外资金,其奖金额均按人民币计算,外币按资金到位当日的国家外汇价折合人民币计算,中介人超过1人时,仍按1个份额计奖。

  2、投资额在100万元至500万元的,奖励0.5―1万元;

  3、投资额在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奖励1―5万元;

  4、投资额在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奖励5―10万元;

  5、投资额在5000万元至10000万元的,奖励10―50万元;

  6、投资额在1亿元至5亿元的,奖励50―100万元;

  7、投资额在5亿元以上的,奖励100―200万元。

  以上2―7款奖励按实际投入的到账资金额计算。

  8、中介人申请奖励,须持有引进资金确定的项目审批文件、引进资金到账证明和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经审定确认后,予以发放。

  四、其 它

  第二十七条 以上各项优惠政策兑现,由各级招商部门会同各政策执行部门认定后,由同级财政、税务、土地、工商、城建、公安等涉及本项业务的部门负责办理。

  第二十八条 本政策从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平凉地区行政公署《平凉地区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优惠政策》(平署发[2001]47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政策由平凉市招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可据此制定本县(区)、本行业的具体办法及实施细则。